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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(记者张文章)7月12日,老人福建省消委会通报一起餐饮消费纠纷。餐被老人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阿伟海鲜楼就餐时被烫伤,烫伤商家答应赔偿却要求消费者先自行垫付医疗费等。赔偿经莆田市涵江区消委会调解,老人阿伟海鲜楼认识到自身过错,餐被除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外,烫伤另赔偿消费者后续各项费用共计1万元。赔偿
4月16日,老人消费者王先生和家人前往涵江区阿伟海鲜楼就餐。餐被饭店服务人员在上菜时,烫伤由于操作不当,赔偿将一盆鱼汤打翻,老人滚烫的餐被汤汁刚好浇到王先生岳父、岳母身上,烫伤两位老人被烫伤。事情发生后,饭店立即派人陪同王先生送两位老人前往医院就医治疗,并支付了医疗费用。由于烫伤部位脱皮、起水泡等反应比较严重,两位老人无法继续工作,生活起居也需要他人照顾,故要求商家继续支付后续治疗费,并赔偿其误工费、营养费、精神损失费等费用。商家虽同意赔偿,但提出希望消费者先自行垫付相关费用,后续再配合其走保险程序,等保险费用下来后再支付给消费者。由于双方协商不成,王先生受岳父岳母委托向莆田市涵江区消委会寻求帮助。
涵江区消委会涵西分会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,确认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,当即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。由于两位老人烫伤未愈,便由王先生代表参加调解。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,饭店服务员上菜不规范,注意力不集中,导致王先生岳父、岳母在用餐期间被烫伤,商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虽然商家在事发后积极陪同消费者前往医院治疗,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过错已有所认识,但其要求消费者先自行垫付相关费用,待其保险下来后再向消费者支付的做法对消费者而言不合理、不公平。最终,经调解,商家在前期已支付相关治疗费用的前提下,另赔偿两位老人后续治疗费、营养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元。
福建省消委会表示,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七条、第四十九条规定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、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,此纠纷中,由于商家工作人员的过错,致使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,消费者依法有权直接要求商家就其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